阳审管发〔2019〕9号
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各入驻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关于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晋发改投资发[2017]493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确定,咨询评估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咨询评估质量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名录内的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概算调整;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其他专项评估工作,例如:节能报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等;
(四)项目竣工验收;
(五)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成为承担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评估机构应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咨询评估;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以上或前两级资格或资信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四)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编制工作不少于5项(特殊行业除外);
(五)具有专职从事咨询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自愿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一)根据各股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类别;
(二)根据确定的评估专业,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为主,股室推荐为辅,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局务会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四)根据局务会意见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和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对“短名单”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要认真核查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九条 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应高于或等于编制单位的资格等级,评估机构专业范围应涵盖评审事项所属专业。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具体委托评估任务时,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将委托的评估项目分发给符合专业和等级要求的评估机构,由各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情况进行报价;
(三)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队,报价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委托;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委托。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者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投资估算或概算、投资效益评估等方面;
企业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合理开发及有效利用资源、公共利益影响等方面;
其他专项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内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股室确定。
第十三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评估报告未达到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求的,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评价结果与“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对评价结果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四)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不得干涉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